關于李吉祥、胡弘楊等同學嚴重違紀的處分決定
洪體校發【2017】5號
關于李吉祥、胡弘楊等同學嚴重違紀的處分決定
2017年1月6日,初三班(舉重隊)李吉祥、(田徑隊)胡弘楊同學因手機充電一事發生口角,發展到雙方糾集校內外60多人在省體育館南側打群架,后被保安人員及時制止(未遂)。但該事件嚴重危及學校和省體育局大院的和諧平安及社會穩定,性質非常惡劣,影響極壞,嚴重損害了學校聲譽,給校園管理帶來了不安定因素。
為了嚴肅紀律,教育本人及全校師生,根據學校有關規定,經2017年2月9日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,給予相關同學作出以下處分:
1、給予初三班李吉祥、胡弘楊同學留校察看處分,取消訓練費減免、伙食費補貼待遇5個月;
2、給予中二班(舉重隊)熊哲依同學記過處分,訓練費、伙食費補貼待遇降一等5個月;
3、給予顏志誠同學(已畢業)勒令離校處分;
4、給予初二班(舉重隊)段志強,初三班(舉重隊)李崢、初三班(田徑隊)蔡志涵、劉洋、鄧博、張宏,中一班(舉重隊)劉佳豪、胡宇、中一班(田徑隊)劉仁禮,中三班(田徑隊)羅東明、張令祥同學警告處分。
訓練費減免、伙食費補貼待遇的取消、降級,從2017年2月13日起執行。
2017年2月10日
抄報:校領導、調研員
南昌市體育運動學校辦公室 2017年2月10日印發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