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昌市體育運動學校收費管理辦法
南昌市體育運動學校收費管理辦法
(洪體校發[2017]15號,2017年4月25日)
第一條 為了加強收費管理,避免亂收費,根據有關科室,結合我校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收費都必須先獲得收費許可。《收費許可證》由學校財務部門依照規定到物價主管部門辦理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、學校,包括南昌市體育運動學校、南昌市少年兒童體育學校、洪城學校。
第三條 學校的各項事業性收費項目、服務性收費項目、代收費項目必須按物價部門核發的《收費許可證》標準執行。不得自立項目、提高標準,擴大范圍收費。
第四條 總務科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《收費許可證》年度審驗手續。
第五條 收費票據管理應符合財政、物價、教育部門的相關規定。學校收費必須使用從財政部門、稅務部門領取的合法票據。
第六條 收費收入管理應符合財政、物價、教育部門的相關規定,及時足額上交財政專戶,按照“收支兩條線”制度管理,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設“小金庫”。
第七條 學校通過設立公示欄、公示牌等形式,向學生、家長、教職工和社會公示收費項目、收費標準等內容。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學費、住宿費、訓練費、代辦費等收費項目、收費標準、收費依據(批準機關及文號)、收費范圍、收費單位、投訴電話等。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行收費減免的政策也應進行公示。
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