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生管理規定
(洪體校發[2017]1號,2017年1月5日)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培養學生良好的行為習慣,營造平安和諧積極向上的校園文化,保證學校正常教育秩序,依據《中學生守則》、《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》、《普通中學學籍管理辦法》等規定,結合我校實際,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本校學生的管理,適用本規定。
本規定所稱本校、學校,包括南昌市體育運動學校、南昌市少年兒童體育學校、南昌市洪城學校。
第三條 學生管理工作由學校統一領導。
教務科負責學生管理的具體工作。
其他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,配合做好學生管理工作。
第二章 請假與考勤
第四條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規章制度,按時上課。
第五條 學生實行考勤制度。
考勤時間包括上課、班級活動、晨會、打掃衛生等。
考勤內容包括遲到、早退、曠課、請假。
第六條 考勤由班主任組織班干部負責。
考勤結果由值日班干部簽名后,當天交班主任。班主任在每周五交教務科。
教務科對考勤結果進行統計存檔。
第七條 曠課一天,中小學按照6課時計算,中專按照4課時計算;遲到、早退兩次計算1課時。
第八條 學生因病、因事等不能上課的,應當向班主任請假。
請假應當提交請假條,并有家長簽名。
學生因緊急情況請假的,可以由家長先電話請假,兩天之內再補交有家長簽名的請假條。
學生外出訓練、比賽的,應當提交請假條,并附訓練、比賽組織部門出具的證明,或者有教練員的簽名。
第九條 請假未獲批準而不上課的,按照曠課處理。
第十條 請假審批權限:
(一)請假1天以內的,由班主任批準;
(二)請假2-3天的,由教務科批準;
(三)請假4-5天的,由分管校長批準;
(四)請假5天以上的,報學校批準。
請假條和有關證明,統一交由教務科存檔。
第三章 行為規范與違紀處分
第十一條 違反學校管理規定的,學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。
第十二條 紀律處分種類:
(一)通報批評;
(二)警告;
(三)記過;
(四)留校察看;
(五)開除。
第十三條 發現學生曠課的,班主任應當第一時間與家長聯系,溝通情況,了解學生去向;對學生去向不明的,要及時調查了解。
曠課學生有異常情況的,班主任要及時報告教務科。
第十四條 有以下行為之一,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,給予通報批評:
(一)遲到、早退的;
(二)說臟話的;
(三)隨地亂扔垃圾的;
(四)騎滑樓梯扶梯的。
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給予警告處分:
(一)曠課一天的;
(二)上課、班級活動、晨會時不守紀律、打鬧等影響正常秩序,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;
(三)攀爬圍墻、陽臺欄桿的;
(四)打架斗毆、以大欺小的;
(五)進網吧的;
(六)高空拋物未造成后果的。
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給予記過處分:
(一)曠課兩天的;
(二)故意破壞公物造成損壞的;
(三)高空拋物造成財產損失,或者打到人但尚未造成傷害的
(四)吸煙、賭博、偷竊的;
(五)打架斗毆、以大欺小造成人身傷害,或者打群架的。
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給予留校察看處分:
(一)曠課三至五天的;
(二)糾集校外人員到校打架的;
(三)高空拋物致人傷害的。
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中小學生勸其離校,中專生予以開除:
(一)曠課超過五天的;
(二)糾集校外人員到校打架并攜帶兇器的;
(三)屢次嚴重違紀造成惡劣影響的。
第十九條 被處以記過處分的,享受的訓練費、伙食費減免待遇,減半享受五個月。
被處以留校察看處分的,享受的訓練費、伙食費減免待遇,取消享受五個月。
減半、取消訓練費、伙食費的時間自紀律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執行。
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財產損害的,還應當照價賠償。
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受到相應處分后,再次發生類似違紀行為的,按照原處分的上一檔次予以處分。
第二十二條 違反學校管理規定觸犯法律的,由學校保衛機構報告司法機關處理。
第二十三條 學生考試科目有不及格的,不予批準畢業,不予發放畢業證書。
考試不及格的,可以參加補考。
補考不及格的,可以在畢業前參加學校組織的一次性補考。
一次性補考不及格的,可以參加下一屆學生的一次性補考。
第四章 處分的決定與撤銷
第二十四條 給予學生紀律處分應當重事實,重證據,從教育學生的目的出發,慎重對待,根據行為的性質、情節和態度作出決定。
第二十五條 學生發生違紀行為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,由班主任、教務科提出,并提供違紀行為事實證據材料,提出處分建議。
給予通報批評、警告處分的,由分管領導決定;給予記過、留校察看、開除處分的,由校長辦公會決定。
第二十六條 作出紀律處分決定應當制作決定書。紀律處分決定書,中小學一式兩份,一份由教務處存檔,一份由學生及家長簽收;中專一式三份,另由學生科存檔一份。
家長拒絕簽收的,可以按照法定形式送達。
作出紀律處分決定,應當在學校范圍內張榜通報。
第二十七條 紀律處分的有效期限:
(一)通報批評、警告為一個月;
(二)記過為五個月;
(三)留校察看為一年,距離畢業不足一年的,為畢業前的時間。
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紀律處分,在紀律處分有效期內能主動認識錯誤并改正,沒有發生新的違紀行為的,有效期屆滿后紀律處分予以撤銷。
第二十九條 撤銷紀律處分申請由學生本人提出,也可以由班主任、教務科提出。
撤銷紀律處分應當征求教師、教練意見,經所在班的班委會討論、班主任簽署意見。
撤銷紀律處分申請批準后,處分決定自有效期屆滿之日起失效。
撤銷紀律處分的審批權限按照決定處分權限的規定執行。
第三十條 受到警告及以上紀律處分的,本學期操行品德考核為不及格,并取消一切評先資格。
受到警告及以上紀律處分,畢業前未撤銷的,不予批準畢業,不予發放畢業證書。
第五章 附則
第三十一條 學校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,按照本規定執行。
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。